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原件1份);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原件1份);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1份):
1)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事业法人: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 社团法人: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原件1份):
1) 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2) 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 工会:上一级工会出具的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原件1份)和身份证件(复印件1份);
8、 住所使用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的《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目录”规定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1份);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原件1份)。
注:因每年政策略有调整,应提交材料具体以当年法律、法规规定为准,或者拨打电话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