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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号: MJ00101180200/201805-97714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发布
 内容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2018-04-28 09:19
发布机构: 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18-04-28 09:19
 生效日期: 2018-04-28 09:19:34  废止时间:
号: 明政办秘〔2018〕23号  词: 病死 畜禽 无害化
称: 关于印发明光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明光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4-28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明光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201849日市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428

 

 

 

 

 

明光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构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保障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推进我市生态文明示范县建设。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3号)、《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办秘〔201517)和《明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及监管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明政办秘〔2015127)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按照我市创建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打造滨湖花园度假城、山水田园生态市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统一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尽快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各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二、工作目标

2018年底前,建立以明光百奥迈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中心,大中型规模畜禽养殖企业配套冷库(柜)、企业暂存,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和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及散养户镇设站点(重点乡镇设点,主要线路设站)、农户送交,流动收集、集中处理相结合的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三、工作措施

(一)属地管理强化责任。各乡镇(街道)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负总责,实行属地管理。在河流、湖泊、水库等水域,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收集处理并追踪溯源。市物价、公安、财政、国土、环保、农业、商务、卫生、税务、市场监管、金融、保险等部门要根据职责共同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

(二)落实补助保障政策。将补助范围由规模化养殖场扩大到畜禽散养户,由病死猪扩大到其他病死动物(包括家禽、牛、羊、兔等)、屠宰场下脚料和母猪生产胎衣等废弃物。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执行国务院及省政府规定;其他病死畜禽补助范围为中小型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大型畜禽养殖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自行承担大型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标准生猪年出栏10000头;奶牛存栏1000头;肉牛年出栏500头;肉羊年出栏1000头;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年出栏10万只)。

补助标准:病死猪无害化处给予财政补助80/头;其他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参照生猪补助标准,将其他病死畜禽折合成猪单位(80只蛋鸡、80只鸭、40只鹅、80只肉鸡、40只兔、4只羊分别折算成1头猪,500kg以上的肉牛折算成5头猪,500kg以下的肉牛以每90kg折算成1头猪)享受财政80/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贴政策,以上家禽均以出栏标准体重为准;每处理90kg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等废弃物折算成1头猪,享受财政80/头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

经费来源: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农办财〔2011163号)规定,无害化处理1头病死猪给予80元的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头,省、县财政各补助15/头。其他病死畜禽及屠宰加工下脚料或仔猪胎衣(含死胎)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在国家没有出台无害化处理补贴办法之前,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

按照谁送交,谁受益谁处理,谁受益的原则,对上交病死畜禽的养殖场(户)及散养户,财政给予送交人20/头(猪单位)奖励,主动送交到收集点的,另享受10/头(猪单位)运费补贴;财政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50/头(猪单位)无害化处理费用;以上奖励及运费补贴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先行垫付给送交人,由市农委(畜牧局)对病死畜禽收集、无害化处理各环节材料审核并报市财政局审批后,由市财政一起拨付给无害化处理企业。

在我市全面推行畜禽保险后,送交人在享受保险理赔后,不享受奖励及运费补贴,财政支持的80/头(猪单位)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费用全部给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对乡镇(街道)收集的被丢弃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费用,由乡镇(街道)与无害化处理场参照本方案规定补贴标准自行协商解决,相关费用由乡镇(街道)财政承担。

对发生疑似疫情或重大动物疫情或确有必要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所产生的处理费用,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补贴,相关费用由市财政承担。

(三)建立完善操作程序。对发现或养殖场(户)上交或上报的病死畜禽,由收集点工作人员和当地官方兽医共同到现场进行查勘,初步确定病死畜禽的死亡原因,排除重大动物疫情后,填写收集凭证,并拍摄影像资料存档。对享受能繁母猪或生猪保险的,保险公司也要派人到现场,对保险生猪进行查勘,并填写交接单。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到收集点收集运输病死畜禽时,当地官方兽医要到现场监督并指导消毒。运输病死畜禽车辆进入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入库,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认真核对畜种和数量。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进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时,要在至少2名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并确保按照规定流程操作。以上病死畜禽收集、交接和无害化处理环节必须在当地或驻场官方兽医监督下进行,填写相关凭证并经相关各方共同签字确认。收集站点、所在地兽医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企业要对各环节材料登记造册,并与每月25日前将相关材料上报到市农委(畜牧局),市农委(畜牧局)进行汇总、审核,形成《县级养殖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情况统计表》,于每月底前将统计表报市财政局和滁州市农委(畜牧局);市财政局根据市农委(畜牧局)审核汇总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数量和上级相关规定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与中央、省财政下拨的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一起拨付至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

(四)收集站点科学建设。收集站点建设要根据各乡镇(街道)畜禽养殖规模、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等情况,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逐步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体系。计划在涧溪镇、自来桥镇、石坝镇、管店镇、三界镇、张八岭镇等畜禽养殖规模大的乡镇建设镇收集点,其他养殖量较小的乡镇(街道)结合交通主干线建设区域性收集站。目前已建成潘村收集站和涧溪镇收集点并投入运营,其他收集站点正在选址规划。对大中型规模养殖场由无害化处理企业建设小型冷库或提供大型冷柜,定期收集。通过收集站点网络化布局,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五)落实相关配套政策。全面落实生猪保险,逐步扩大畜禽特色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保险机构要将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置条件。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税务部门要按规定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供电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电力供应。物价部门会商供电部门研究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政策。

(六)加强监管严格执法。对随意抛弃病死畜禽的,对屠宰、经营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等违法行为,依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七)建立联防联动机制。市公安、农业、市场监管等部门及乡镇(街道)要强化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随意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加工、使用全链条的监管体系。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对公安机关查扣的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在固定证据后,由当地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及时组织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严肃追究失职渎职工作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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